2月27日,《光明日报》第14版“理论·史学”版面头条刊发了我校历史学院庄华峰教授题为《“物勒工名”与传统工匠精神传承》的理论文章。文章从“‘物勒工名’制度源远流长”“‘物勒工名’制度何以长期延续”“‘物勒工名’制度与传统工匠精神”三个方面全面阐述了“物勒工名”制度的意义,它是我国最早的问责制,不仅是产品质量的重要保障,也是传统工匠精神传承的重要保证,对传统工匠精神的形成和传承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现将全文转录如下:
“物勒工名”是指器物的制造者要把自己的名字刻在器物上面,以方便管理者检验产品质量。它是中国古代的一种手工业管理制度,《礼记·月令》载:“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功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穷其情”。大量刻画着工匠名字的出土文物说明这一制度起源很早,源远流长。某种意义来说,“物勒工名”是我国最早的问责制,它不仅是产品质量的重要保障,也是传统工匠精神传承的重要保证。
“物勒工名”制度源远流长
“物勒工名”制度出现在春秋战国时期。早在商周时期即有在青铜器上刻记人名的现象,但此时多是标明物品的所有者,并非制作者。将制造者名字刻上器物的情况出现在春秋战国时期,当时,有些器物上还出现了主造人和监造人的名字,如《殷周金文集成》所录的“十一年蔺令矛”上刻有“十一年,蔺令肖狈、下库工师臤石、冶人参所铸钴户者”的铭文,记录了令(主持者)、工师(监造者)、冶人(制作者)的名字。这种现象在变法运动开展得轰轰烈烈的秦国也大量出现。
秦朝实现了国家统一,“物勒工名”制度也随之被进一步强化,不仅在实践中加强考核,在法律上也得以强化,这在睡虎地出土的秦简中有具体的规定,如《工律》说“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其不可刻久者,以丹若髹书之”。又《效律》云:“公器不久刻者,官啬夫赀一盾。”这说明“物勒工名”制度在秦朝就以法定的形式固定下来。
汉承秦制,“物勒工名”制度的实施日臻完备,其显著标志是,这一制度已深入到官营手工业的各个方面,目前在一些铜器、漆器、铁器、骨签等出土文物上均发现有铭文,而且铭刻内容较为丰富,如1956年,在贵州清镇平坝汉墓出土的漆耳杯上题字云:“元始三年,广汉郡工官造乘舆髹丹画木黄耳棓,容一升十六籥;素工昌、休工立、上工阶、铜耳黄涂工常、画工方、丹工平、清工匡、造工忠造,护工卒史恽、守长音、丞冯掾林,守令史谭主。”铭文介绍了产品制造的时间、地点、参与制造和监督人员的名单。这说明,在汉代,“物勒工名”制度已经相当成熟。
唐朝在承袭前代“物勒工名”制度的基础上,对该制度进行了丰富和发展。一方面,政府为了确保官营手工业技术领域后继有人,对手工业实行工匠征集制度,为工匠设立“匠籍”,子弟要世袭匠籍。另一方面,政府把“物勒工名”制度和工匠的培养考核结合起来,如《新唐书·百官志》记载:“细镂之工,教以四年;车路乐器之工,三年;平漫刀矟之工,二年;……岁终以监试之,皆物勒工名。”这一材料说明唐代对属于“细镂之工”的金银工匠及金银器制造,从工匠技艺的培训,到产品的制造、管理等方面均有一套严格的制度。由于政府注重对工匠的培训与考核,唐代涌现出了一批技艺精湛的工匠或工匠家族。如曾参与建造昭陵、翠微宫、玉华宫等大型工程的阎立德,便是唐代杰出的建筑工程师。
明清时期是中国封建专制制度发展的高峰,政府对手工业尤其是官营手工业的管理自然更加严格,“勒名”制度也更为规范、具体,最突出的是在工程材料上都要层层勒名。南京明城墙即为典型的代表。栉风沐雨六百余年,南京明城墙至今仍然雄伟坚固,其中原因很多,有一个细节格外值得关注,每块城墙砖背后的勒名与当时严格的责任制是密不可分的。如在一块“黄州府蕲水县”铭文城砖上刻有67个字,记录了十一级烧砖责任人:黄州府提调官同知曹振祖、司吏黄玑,蕲州提调官判官马彝、司吏倪琦,蕲水县提调官主簿夏时中、司吏谢原,总甲李谷云、甲首叶邦泰、小甲徐贵,窑匠黄益,造砖人夫何兴。这是目前南京城墙上发现的责任层级最多的一块。据此我们可以看到一个结构严密、层次分明的质量责任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上到府县官吏、下到具体做砖的窑匠、民夫,包括基层的总甲、甲首、小甲等管理或者经办人员都要把名字刻在砖上。这种精确到人的责任制,有效加强了制砖工序的管理和监督。
“物勒工名”制度何以长期延续
我国古代“物勒工名”的手工业管理制度历史悠久,在保证产品或者工程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一制度之所以产生并长期延续,主要有如下几方面的原因。
提升产品质量的要求。周平王迁都后,原有的统治秩序被打破,国家间的竞争和对抗不断升级,春秋战国时期国家间战争频繁,诸多诸侯国在战争中灰飞烟灭。《管子·兵法》指出“器械巧,则伐而不费”,说明在冷兵器时代,武器装备的质量对战争的胜负影响极大。面对生死存亡的严峻形势,各国都纷纷提升了对武器装备的质量要求,“物勒工名”的责任追究制度便应运而生了。因而我们注意到,这一时期勒名的多为戈、矛等战争利器。另一方面,在古代社会,官营手工业产品多提供给统治集团享用,“犀象珠玉,……石山隐饰,金银错镂,穷极丽靡,转相夸咤”(《后汉书·王充王符仲长统列传》),这些物品对质量的要求自然很高。统治集团积极助推“物勒工名”制度也是为了满足其自身奢侈生活的需求。
社会分工的需要。春秋战国时期,手工业发展迅速,技术更为复杂、成熟,同时新的生产部门不断涌现,社会分工进一步细化。《考工记》记述了木工、金工、皮革、染色、刮磨、陶瓷等六大类工种,反映出当时中国所达到的科技及工艺水平。越来越细致的社会分工,让生产技术日益专业化,一件产品的完成需要多个工种的配合,只要一个环节出了问题,便会影响整个产品的质量。这就需要一种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来保证产品的质量,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能够有效地进行追责,在这种形势下,“物勒工名”制度的产生便是顺理成章的事了。
商品经济发展的推动。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一些技术精湛的私营手工业者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纷纷借鉴官营手工业“物勒工名”的做法,主动在商品上刻下自己的名号,来标识和推销自己的产品,这便成为商标的雏形。早在春秋战国时期,秦国的民间陶器上便出现了“咸完里奢”“咸沙里突”的字样。这些手工业者在陶器上刻上自己的住处和名字,以与他人区别开来,目的在于彰显自己精湛的制作技术。到了宋朝,便形成了产品的品牌和商标。后来一些品牌成为百年老字号,出现了如“张小泉”剪刀、“王麻子”刀剪、洛阳老城的“济世堂李占标膏药”等著名的品牌,这些名称本身成为产品质量过硬的符号象征。可见,民间手工业者的推动也是“物勒工名”制度得以发展的重要因素。
“物勒工名”制度与传统工匠精神
自古以来,我国先民就注重追求工匠精神,如《礼记》云“差若毫厘,谬以千里”,《考工记》指出,“百工之事,皆圣人之作也”。传统的工匠精神主要包括精益求精、敬业专一、诚实守信等内容。“物勒工名”制度对传统工匠精神的形成和传承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精益求精。中国古代工匠极为重视生产技术上的精益求精,《诗经》中即有“如切如磋,如琢如磨”的说法,切、磋、琢、磨都是在生产中反复进行加工的动作,可见早在先秦时期工匠们就重视产品加工中的质量问题了。“物勒工名”制度之下,统治者制定了严格的质量监管体系,工匠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声誉,对产品的质量要求也很高,如在制作车辆时,要求车轮达到的技术要求是:“规之以眡其圜也,萭之以眡其匡也,县之以眡其辐之直也……”(《考工记》)。意即车轮圆不圆,辐与牙相交处是不是直角,上下车辐是否成一条直线,两个轮子沉入水中的深度是否相等都认真对待,一丝不苟。在追求产品质量的过程中,工匠们逐渐形成了精益求精的意识。
敬业专一。“物勒工名”作为一种制度长期约束着工匠这一群体,对其产生的精神影响是很大的,在这种要求和压力之下,工匠必须对自己的产品质量负责,认真劳作,兢兢业业,久而久之就内化为“敬业专一”的意识和实践。《礼记·月令》有云,“物勒工名,以考其诚”,这里的“诚”就是敬业专一的体现,其要求是“毋或作为淫巧,以荡上心”“必功致为上”,指出优质的产品应当是“精良的”,而不是“奇异的”,而精良的产品必须通过敬业专一的“功致”生产出来。
诚实守信。我国先民十分重视诚信,唐代名臣魏征说“德礼诚信,国之大纲”(《贞观政要·诚信》),把诚信作为治国之大纲加以强调。诚信精神在“物勒工名”制度中也得到充分的体现。“物勒工名”制度下,每一件产品都有明确的责任人,政府对不合格产品的追查和处理也十分严格。《秦律·杂抄》规定:“禀卒兵,不完善(缮),丞、库啬夫、吏赀二甲,法废”,也就是说在士兵使用武器的过程中,如果发现质量问题,武器的制造者将被罚款,甚至被追责。“物勒工名”制度让“以次充好”的行为没有生存空间,彰显了对消费者的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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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