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安徽师范大学各级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推动安徽师范大学学术事业的健康发展,实现有特色的综合性教学研究型大学的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借鉴北京大学、华东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安徽农业大学等院校的做法,并结合我校实际,科研处从2007年5月15日就开始在全校范围内组织广大教职工对原校科字[1998]14号《安徽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条例》的修订进行讨论和征求意见,讨论意见于2007年6月8日前全部反馈,科研处根据收集的意见,对《安徽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在处内外进行多次讨论,至2008年6月10日,历时一年,形成了《安徽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讨论稿。2008年6月18日该章程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于6月30日印发。
修订后的《安徽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与原校科字〔1998〕14号文件相比,从原“条例”的五章23条,调整为现在的七章38条。内容上增加了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制度”,“权利、义务与纪律”,并对学术委员会的职责、人员组成、机构设置做了更详细的规定。例如,新的《章程》中规定了“校学术委员会下设文科分委员会和理科分委员会,分委员主任分别由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学术分委员会可在校学术委员主任授权下独立开展工作,代表校学术委员会处理相关业务或学术问题。”
《安徽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制定将更加适应新形势下学校学术事业的发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级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为推动我校的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
附件:安徽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科研处 王伟供稿)
附件=>安徽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