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社科规划办通字[2009]3号
各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
《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结项管理办法(试行)》经省委宣传部同意,现予发布实施。
特此通知。
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2009年7月30日
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结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成果质量和鉴定工作效率,使成果鉴定评价更加客观、公正、科学,参照国家社科规划办《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鉴定结项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果鉴定结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视研究成果的社会价值和学术价值,注重理论创新和学术创新,促进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为全省哲学社会科学大发展大繁荣服务。
第三条 成果鉴定结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严格遵循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律,增强创新观念和服务意识,严把成果政治关,把成果质量放在首位,努力营造有利于理论创新和人才成长的科研环境。
第四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课题组应按照所申报课题的总体设计,按期完成研究任务。项目负责人须认真审读、修改和最后确认成果定稿,并对研究成果负有学术追究责任。
第五条 申请鉴定的最终成果必须逻辑严谨、体例清晰、层次分明、语句通畅、语法规范。成果全文错别字应控制在万分之三以内。
第六条 凡课题研究有重要事项变更的,须在课题研究进程中填写《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签章同意,并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社科规划办撤销项目并予通报,收缴已拨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自当年起,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社科规划项目: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二)剽窃他人成果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
(三)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经批准延期仍不能完成研究项目的;
(四)申请鉴定的学术成果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延期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的;
(五)申请鉴定的成果与批准的课题研究设计明显不符的。
第八条 项目研究成果发表、出版时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最终成果形式为系列化论文的(包括阶段性成果),公开发表时须在该文下标注“本文系安徽省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成果,项目编号:xxxxxx”字样。
(二)最终成果形式为专著的,出版时须在封面标注“安徽省社科规划项目”字样,并在后记中注明“本书为作者xxxx年承担的安徽省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成果,项目编号:xxxxxx”等相关内容。
(三)在省社科规划办组织专家鉴定前,课题组不得擅自出版该项目专著类成果。
(四)不按照或不符合上述条款之规定,发表、出版的作品均不能作为该项目研究成果进行结项。
第九条 最终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一般要求全文3万字以上。最终成果为系列论文的,一般要求与课题内容相匹配的系列化论文3篇以上。最终成果为专著的,一般要求15万字以上。
第十条 报送成果鉴定结项材料注意事项如下:
(一)按照《鉴定结项审批书》中的“填表说明”完整填写《鉴定结项审批书》的各项内容。
(二)报送成果鉴定结项材料须同时附送成果简介。专著类成果简介3000字左右;非专著类成果简介2000字左右。
(三)成果简介为活页,单独印制。
(四)上报鉴定的最终成果文本,内容编排顺序为:封面、课题组成员名单、目录、正文。
第十一条 完整的申请鉴定结项材料如下:
(一)《鉴定结项审批书》一式1份;
(二)最终成果简介1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三)最终成果文本一式5份(其中匿名3份);
(四)有变更事项的,须附《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批文。
以上各项材料须以a4纸制作,左侧装订。
第十二条 课题组将完整无缺的鉴定结项材料,报送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无此部门者直接报省社科规划办)申请鉴定结项。
第十三条 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经严格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所填项目参加人员是否与立项申请书一致,确认无误并签署单位意见,记录留存该申报材料的简要信息后,将全部材料报送省社科规划办申请鉴定结项。
第十四条 省社科规划办接到申请鉴定结项材料并验收合格后,组织同行评议专家进行鉴定。鉴定专家的鉴定时间一般为一个月。
第十五条 一般项目成果鉴定由省社科规划办请3名同行评议专家,采取双向匿名通讯鉴定方式进行。重点资助项目研究成果一般采取召开鉴定会方式进行,由5名同行专家进行鉴定。
第十六条 同一课题组成员不得担任本课题鉴定专家。课题组可以提出建议回避的3名鉴定专家名单。与课题组成员同一单位的鉴定专家不得超过1人。
第十七条 成果鉴定一般包括对成果的评价和对课题组的意见和建议两部分。每位鉴定专家参照鉴定标准对项目研究成果做出量化评价。
第十八条 结项成果划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四个等级的量化标准为:
优秀等级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平均分在80分(含)以上;
2.不少于2位专家打分在85分以上;
3.不少于2位专家划等级为“优秀”。
良好等级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未达到“优秀”等级;
2.平均分在70分(含)以上;
3.不少于2位专家打分在75分以上;
4.不少于2位专家划等级为“良好”(含)以上。
合格等级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未达到“良好”等级;
2.平均分在60分(含)以上;
3.不少于2位专家打分在65分以上。
不合格等级只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低于“合格”等级标准;
2.出现60分以下选项;
3.出现“不合格”等级选项。
第十九条 鉴定结论为不合格的,须限期修改,修改期限一般为6个月。经延期修改后,省社科规划办将组织重新鉴定。
第二十条 项目最终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一)获得省委、省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奖励的成果;
(二)提出的对策、建议被市厅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采纳或充分肯定的成果;
(三)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且质量已经得到相关部门认可的成果(须出具相关部门证明材料);
(四)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3篇以上系列化论文,其中不少于1篇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所列期刊上的项目成果;
(五)经出版社审定、省社科规划办同意出版的专著。
第二十一条 符合免于鉴定条件者,仍须填写《结项审批表》,履行正常的鉴定结项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最终成果通过鉴定的,省社科规划办颁发《安徽省社科规划项目结项证书》。最终成果免予鉴定的结项证书,标注优秀等级。
第二十三条 著作类成果正式出版的,须报送2本出版物至省社科规划办。
第二十四条 严格鉴定纪律,坚决杜绝虚假鉴定、人情鉴定等不良现象。违规鉴定一经查实,将在全省通报,相关人员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社科规划项目。同时,记入专家不良信誉档案记录,相关专家三年内不得担任鉴定专家。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对经鉴定不予结项的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同一项目成果只能复议一次,复议结果即为该成果的最终鉴定意见。
第二十六条 申请复议时须说明理由,并由3名(含)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联名提请或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提请,经省社科规划办批准后,重新组织专家鉴定。
第二十七条 重新鉴定的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支付。
第二十八条 研究成果结项后,课题组成员应积极参与本成果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社科规划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鉴定结项办法自行废止。